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分析:險種組成、保障特點與實務解析
2021年05月13日

上世紀80年代,國家開始在建設工程領域探索建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通過引入保險保障力量,完善現(xiàn)有工程質量監(jiān)管制度,加強建筑工程質量風險防控與風險補償機制。發(fā)展至今,國內工程質量管理已初步形成“多險種并行發(fā)展”、“多維度風險保障”、“全方位風險管理服務”的工程質量保險市場。

一、多險種并行發(fā)展
以建設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為代表的傳統(tǒng)工程質量險種,為我國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奠定了基礎框架。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質量責任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基于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搭建的基礎險種保障框架,針對建設實施過程、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證期內的質量風險,創(chuàng)新研發(fā)的全新工程質量險種。

二、多維度風險保障
通過上述工程質量險種體系組成可知,國內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搭建有著多維度的風險保障思考,主要包括財產損失補償、缺陷修復義務履行、質量損失賠償與質量責任追溯。
工程項目在建設安裝過程中受多種風險因素影響,在建項目工程實體、工程機械設備、建筑材料等財產極易出現(xiàn)風險事故損失,針對于此,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應運而生,主要提供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財產損失保障。
工程實際竣工之日后的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為“缺陷責任期”,承包人在此期間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應承擔修復義務。為防止承包商不履行相應修復義務,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應運而生,一旦承包商發(fā)生上述違約情形,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
依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建筑物在一定使用年限即“保證期”內,建設單位對建筑物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問題承擔保修義務。實務中,建筑物在使用階段出現(xiàn)質量缺陷問題后,建筑物的實際所有人即“小業(yè)主”往往無法得到及時的損失賠償,建設單位等質量責任主體相互推諉,或公司注銷,建筑物質量缺陷責任不僅難以追溯,質量缺陷損失也由小業(yè)主自我消化或政府“買單”。
針對上述質量缺陷風險問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建筑物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的缺陷損失為保險標的,提供質量缺陷風險補償;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則以建筑物因潛在缺陷導致的相應質量事故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促進質量責任追溯,承擔質量責任賠償。

三、全方位風險管理
目前,國內工程質量保險保障體系已進入全新的發(fā)展階段,其主要標志即在于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不再只是圍繞“風險補償”一項,而是創(chuàng)新應用風險管理技術,提供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服務。同時,工程質量險種的“風險補償”機制也更加長效,能夠在更長的風險時期內提供有效補償保障。
無論工程質量責任保險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都是其重要的保險服務內容。具體而言,保險公司會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由其按照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使用運營等階段實施全生命周期風險管理服務。
目前,國內已建立較為嚴格、專業(yè)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規(guī)范與標準。同時,由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相關主體有著較大影響,有利于促進落實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質量責任,更好地發(fā)揮工程質量保險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服務。
長期以來,國內工程質量保險市場缺乏建筑物在使用階段的保險保障機制,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障作用僅停留在建筑施工階段,一旦建筑物在使用階段出現(xiàn)質量缺陷問題,只能通過質量責任追溯與政府“兜底”解決,兩種途徑的補償機制都存在很大的延時性,甚至最終可能由小業(yè)主自行消化,嚴重損害著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出現(xiàn),填補了這一風險保障空白。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原則上保修期限應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基本保險責任期限由投保單位和承保的保險公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不得少于5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墻體、屋面、樓板等的保溫工程,為5年; 4.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5.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10年; 2.保溫工程和防水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墻面、頂棚抹灰層工程,裝修工程,保險責任期限為2年。

四、工程質量責任保險VS IDI保險
實務中,由于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承保模式、保障特點、風險管理服務、保障作用等多方面存在相似之處,常常令人難以區(qū)分,以致于造成市場投保障礙。這里主要通過“險種市場發(fā)展”、“保險性質”、“保險期限”等維度進行區(qū)分。
市場發(fā)展
從險種誕生時間來看,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在本世紀初即開始出現(xiàn)在國內學術與大眾視野,并在小范圍地區(qū)進行實踐探索,但市場發(fā)展進程較為遲緩;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最早于2012年上海開展試點工程,由于有著政策加持,取得了較為顯著的試點成果,市場發(fā)展進程相對較快。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屬于責任類保險,其保險標的為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相應質量事故賠償責任。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作為狹義上的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責任圍繞的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造成的質量問題本身,并不局限于經濟賠償責任一項,保險意義更為宏觀,更為完善。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最長可達10年,保障期較長;相對而言,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障期限并不明確,僅有最低保障期限為5年。實務中,各地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試點政策中也在“其他搭配險種”中指出“在投保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鼓勵建設單位追加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進一步延長住宅工程保修年限,有效提高住宅品質保障能力”。由此可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相對較長。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實務中涉及的“重復保險”與“追償”問題。
針對“重復保險”問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相關責任單位的質量缺陷賠償責任,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圍繞的建筑物質量缺陷問題本身,并不局限于經濟賠償責任。同時,相關責任方也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因此,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并不構成“重復保險”。
針對“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追償”問題,實務中不乏相關責任主體同時購買IDI保險與責任險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若保險公司同時是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人,則沒有追償責任;反之,保險公司對責任人的追償則部分轉化為對責任保險公司的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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