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風險轉(zhuǎn)移機制有何不同?
2021年09月06日

工程擔保制度引入保證人作為第三方,對建設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進行監(jiān)督并對違約情況擔責,利用經(jīng)濟手段促使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守信履約。其設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工程建設領域風險管理機制,確立起工程保險、工程擔保兩位一體的風險轉(zhuǎn)移框架。
建設工程保險是工程風險轉(zhuǎn)移的主要手段,其針對建設工程在建造和使用全壽命周期中可能出現(xiàn)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以及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設立,是涵蓋財產(chǎn)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等的綜合性險別。同為工程風險的轉(zhuǎn)移手段,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有什么不同?分別起到哪些作用呢?

風險對象
按照風險能否用保險加以管理,風險可分為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兩類。相對應的,風險轉(zhuǎn)移也可以分為保險轉(zhuǎn)移(即工程保險)和非保險轉(zhuǎn)移(又稱合同轉(zhuǎn)移,即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zhuǎn)移給非保險人的對方當事人)兩種。
工程保險多針對“天災”設立。其以建設工程風險中的可保風險為標的,僅承保自然和物理等因素(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所導致的意外損失、職業(yè)責任風險,即投保人無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風險。也就是說,投保人的故意行為屬于除外責任,不屬于工程保險的承保范圍。
工程擔保多針對“人禍”設立。其以不可保風險中的信用風險為標的,僅承保被保證人違約或失誤所導致的風險。如投標擔保保證責任中的投標截止后投保人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或者違反《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未按《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的要求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情形,都屬于被保證人主觀違約。

工程保險轉(zhuǎn)移項目合同風險,工程擔保轉(zhuǎn)移合同一方的信用風險。此外,兩者的風險責任也截然不同。
風險責任
工程保險的風險承擔人為保險人。作為風險的唯一責任人,保險人在理賠(根據(jù)保險合同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后無權對投保人予以經(jīng)濟追償。
工程擔保的風險承擔人為被擔保人。擔保人在風險轉(zhuǎn)移過程中扮演代償角色,其在代償后可以通過反擔保實現(xiàn)(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追償權,即有權向被擔保人追索(擔保人)為履約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反擔保能保證擔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只有在被擔保人已將所有資產(chǎn)都付給擔保人,但仍無法還清擔保人為履約所支付的全部費用時,擔保人才會蒙受損失。

也就是說,工程保險將可保風險自被保險人轉(zhuǎn)移給保險人,其目的是降低風險損失;工程擔保將信用風險轉(zhuǎn)移回風險源,亦即自債權人轉(zhuǎn)移給債務人,其目的是促使債務人增加履約自律。這一區(qū)別決定了兩者在保前風險審查環(huán)節(jié)的不同設置。
風險審查
工程保險在承保前的風險審查中,僅根據(jù)建設工程項目本身的風險來決定是否予以承保。也就是說,投保人在工程保險前“一律平等”,保險人對投保人無限制、無選擇。
工程擔保在承保前的風險審查中,除評估項目風險外,還會重點審查申請人的資金狀況、信用記錄、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后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是否予以擔保。
這意味著,工程擔保除了是風險管理機制外,還是構建市場信用機制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通過將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工程擔保,如為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yè)提供便利,降低擔保費用、簡化擔保程序,更易建構“他律→自律”的良性循環(huán)。

風險預期
工程保險是在對風險有預期的情況下給予保險,會按照大數(shù)法則預期有損失率。由于建設工程存在高風險特性,對于保險人而言單獨承保或組建共保體共同承保都是不小的風險挑戰(zhàn),因此保險公司往往會對風險進行縱向轉(zhuǎn)嫁,在再保險人的幫助下合理分散風險。
工程擔保是在對風險無預期的情況下給予擔保,在核保時往往持“零風險預期”。其中,為實現(xiàn)“零風險預期”,以保險公司為代表的擔保主體往往還傾向于聘請專業(yè)的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參與全流程風險管理。

工程擔保中的特殊形式:工程保證保險
從風險對象、風險責任、風險審查和風險預期來看,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截然有異。而2015年以來,以保險公司為工程擔保主體的工程保證保險,成功架起了兩種風險轉(zhuǎn)移機制的橋梁。
這種由被保證人根據(jù)權利人的要求,請求保險人擔保自己信用的保險,將保險優(yōu)勢嫁接到了工程擔保中,如依托風險防控機制進一步降低信用風險、憑借擔保實力進一步提高擔保效益等。
總而言之,工程保險是一種經(jīng)濟補償機制,它以經(jīng)濟賠償為最終目的;而工程擔保是一種信用機制,它以確保守信履約、完成合同標的為最終目的。兩者同為工程風險轉(zhuǎn)移機制,且所起到的風險管理作用互不沖突,因此對于建筑企業(yè)而言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可以結合使用,這樣才能實現(xiàn)風險轉(zhuǎn)移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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