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下猛藥,市場監管總局三政策將于9月1日施行!

202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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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實施條件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當事人存在以下兩類行為判定,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1.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
2.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3.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4.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二、《辦法》分別對“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安全”、“侵權消費者權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等領域違法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存在相應違法行為且符合第一類行為規定情形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管理處罰與移出


《辦法》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管理規定與失信名單移出條件。


一、管理處罰

1.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2.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3.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4.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5.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移出條件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1.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2.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3.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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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記錄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向社會公示。《規定》對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公示時間與撤銷公示條件分別作出規定。


公示內容

依據《規定》要求,公示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兩部分。其中,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當然,《規定》同樣指出,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涉及商業機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需對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


公示形式

公示形式主要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公示時間

處罰信息公示時間分為“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前者適用于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而后者則適用其他行政處罰信息。


撤銷公示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達到規定時限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1.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2.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3.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4.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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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和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制定了三類信用修復辦法。


異常經營信用修復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1.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并公示; 
2.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 
3.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1.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2.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3.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其他行政處罰信用修復


依據《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1.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2.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3.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4.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本文來源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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