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險保工程一切?“一切險”概念別搞錯!

202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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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一切險系財產一切險中的一個分支,分為建筑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是針對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質損失和依法應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提供保障的一種綜合性保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是建筑工程一切險的姊妹險種,適用于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



作為實踐中適用最廣泛的工程保險險種,工程一切險常常遇到這一疑問:都“一切”了,其它的險種還有什么意義?事實上,此“一切”非彼“一切”。下文將以建筑工程一切險為例(除因工程特性不同導致的不同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在保單結構、條款內容、保險責任上沒有本質區別),闡述工程一切險的“一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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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一切險的對象是誰?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在建筑工程一切險中,一張保險單下可以有多個被保險人,包括建設單位、總承包商、分包商、工程師以及貸款銀行等有關各方。


值得注意的是,風險最高的施工人員并未被納入保險對象范疇。僅從這點看,建筑工程一切險便和顧名思義的“一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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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工程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適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工業廠房、電站;公路、鐵路、飛機場;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其以各類民用、工業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筑工程項目為承保對象,但具有鮮明的場地特征:只對發生在工地及鄰近區域里的保險責任進行保障,其他區域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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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一切險包含哪些責任范圍?


建筑工程一切險包括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


(一)物質損失


責任范圍: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保險公司通用條款)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第三者責任險


責任范圍: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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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情形:

由于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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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從基本險、綜合險和一切險三類財產險的對比看,財產一切險的保險范圍最為廣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損失,保險人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四、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


本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不難發現,一切險是基本險、綜合險和一切險中保險范圍最為廣泛的險種,但從被保險人、承保項目、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看,都不等于保“一切”。企業可采用建工團意險雇主責任險來補充其保障,從而牢牢守住風險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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