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5月起推行勘察設計責任險!《關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來了!
2021年05月07日

2000年1月,北京、上海、深圳正式啟動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試點;而截至2004年,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只是從試點地區擴大到了河北、貴州、寧波、哈爾濱等全國七省市,之后我國的工程責任保險發展經歷了17年的探索期。
為進一步健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社會監督保障體系,增強勘察設計單位風險承擔能力,提高勘察設計質量,濟南市也于近日著手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
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住建局,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萊蕪高新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制度創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導意見》(魯發〔2020〕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打造精簡高效政務生態實施方案〉等12個方案的通知》(魯辦發〔2020〕5號)以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關于推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險制度的指導意見》(魯建設字〔2020〕5號),進一步健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社會監督保障體系,增強勘察設計單位風險承擔能力,提高勘察設計質量,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濟南市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實施意見。
一、保險對象
凡持有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并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勘察設計單位。包括在濟南市注冊的勘察設計單位和進入濟南市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均可作為濟南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對象。
既具有設計資質又具有勘察資質并開展相應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分別參加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和建設工程勘察責任保險。
在濟南市承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2.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控股投資的建設工程;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4.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普惠型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
5.建設單位要求購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的建設工程。
二、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完成勘察設計的建設工程:
1.由于勘察、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
2.由于勘察、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3.事先經保險機構書面同意的鑒定費用、公估費、仲裁費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4.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勘察設計單位為縮小或減少對建設單位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
具體承保范圍由投保人和保險機構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首次投保應設置合理追溯期,追溯期時間由勘察設計單位與保險機構協商確認。
三、保險責任期間
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可以按年度購買,也可以按項目購買。年度型保險期限為1年,期滿可續保,續保以首次投保時保險單的起始日為追溯期的起始日,連續投保連續計算。
項目型保險期限為自保險單約定的起保日開始至投保工程竣工的驗收合格期滿3年之日終止。投保人和保險機構對保險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濟南市轄區范圍內承攬業務的外地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本地分公司,原則上應當采用項目型保險。
四、保險購買服務
推行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堅持“市場主導、自愿投保”的原則。在我市開展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自愿選擇綜合能力強、服務評價好的保險機構購買勘察設計責任保險。相關行業協會,可根據中介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購買服務。
五、保險管理機制
充分發揮保險對完善勘察設計質量保障體系的激勵約束作用。開展勘察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勘察設計單位的信用狀況、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情況、勘察設計質量情況等投保資料,實施差別化費率。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逐步完善保險風險管理機制,提高勘察設計單位的風險承擔能力。對具備較強風險承擔能力的企業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幫助其資質升級、增項,鼓勵其做大做強,減少市場監管檢查頻率。對缺乏風險承擔能力的勘察設計單位,采取約束措施,加大檢查頻次和日常監管力度,必要時將其列入專項檢查的監管對象。
保險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將參保單位資質合規性材料及相關業務開展情況報送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六、附則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4月6日
▎本文來源于濟南市住建局,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

浙公網安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