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落地,彎道超車的機會來了!
2021年01月05日

在法律上,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1992年9月,美國友邦作為第一家外資保險公司在浦東獲批成立,也將個人保險代理人引入我國保險市場。
隨著個人保險代理人逐漸成為我國保險營銷最重要的渠道,針對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的“高進入率+高脫落率”、專業保險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華泰財險在2009年率先探索試行專屬代理人(EA)模式;2019年,陽光財險獲批成為第二家試點險企,開始在全國推行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模式。尤其在2020年銀保監會印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于其中首次提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后,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更是呼之欲出。

依據《通知》,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同于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展業,不隸屬團隊、亦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另外相對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學歷、誠信、專業素養、培訓等方面的標準要求更高。
此次《通知》圍繞“監管引領、市場選擇、加強管理、防范風險”原則,從準入退出、展業模式、管理職責等方面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發展予以規范,致力于通過健康增量逐步稀釋問題存量。
一、嚴格“準入”“清出”,確保高門檻
針對原來“寬進寬出”的松散管理模式,《通知》一方面要求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符合基本的學歷、誠信、資質等基本條件,并遵守受權展業、遵紀守法等基本業務規范。


另一方面《通知》明確一旦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出現《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所列違法違規行為,保險監管部門將依法實行行業禁入等行政處罰、加強失信懲戒等監管措施,并追究所屬保險公司責任。因此,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滿足條件方可進入行業、一旦違規隨即清出行業,《通知》以高門檻維護獨立個人代理人隊伍向好發展。
在守住兩“端”的基礎上,《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按照銷售能力資質分級要求,綜合考察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年限、業務能力、專業知識、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等情況并實行差別授權。通過引導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能力范圍內合規展業,《通知》旨在以高標準確保獨立個人代理人行業良性發展。

二、破除保險營銷層級關系,維護獨立性
在傳統的“金字塔”型營銷架構中,人海戰術分銷模式和層層抽傭薪資體系是模式亮點,也是發展掣肘:保險公司出于對業績的追求往往更重視人力數量而非質量,代理團隊出于對傭金的追求也傾向于迅速拓寬保險代理渠道,這一粗放型增長模式還影響了社會對于保險行業的整體認知。
不同于舊有模式,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作為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能夠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傭金;擺脫了組織層級的束縛,其可以采用傳統的“行商”形態或開設門店(工作室)等固定經營場所,并聘請輔助人員協助出單、開展售后服務等。這對于個人保險代理人而言,無疑是收益“彎道超車”的好機會。

三、落實保險公司管理責任,循序漸獨立
放眼國際,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僅“獨立”在沒有層級關系,而且“獨立”在可以同時為兩家及以上保險公司代理業務。而《通知》并未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相反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在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專屬于某家保險公司、僅能代理對應產品的前提下,保險公司負有義不容辭的管理責任。依據《通知》,保險公司應嚴格甄選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嚴把人員管理關;并落實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責任,加強業務授權、執業登記管理,強化日常管理、風險管控,嚴把行為管理關。

另外考慮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從事工作內容、發展模式與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基本一致,《通知》還規定保險專業代理、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參照《通知》執行。因此不僅對于個人保險代理人,對于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而言,這無疑也是業績“彎道超車”的機會。
《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指出要建立多層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險中介服務,隨著《通知》于1月1日起正式執行,其有望推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加速落地,從而緩解保險代理人員流動性大、留存率低的情況,提高銷售隊伍穩定性及專業保險服務水平,最終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

浙公網安備